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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题

发布者:杨凌泾航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11-10  阅读:1765次

  0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02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可否采用核定征收?
      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凡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的,不能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03自然人在一个年度内既买房又卖房,且买房在先的,后卖房时销售价格中相当于年度内购房价格的部分,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先卖后买”的,才能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或税款;“先买后卖”的,后卖房时房价中相当于年度内买房价格的部分,不予免税。
        04以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05个人受赠房屋后再转让的,应该如何确定房屋原值和购房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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