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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自5月1日起车购税完税证明与交管部门实时共享 !

发布者:杨凌泾航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2-13  阅读:1992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提出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加强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管理。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车购税完税证明信息每5分钟传至交管部门
      通知要求,省级国税机关要在2017年2月底前开设至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传输专线,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向本省省级国税机关开设数据传输专线。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时(每5分钟)将本省(含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签发的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传输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接收工作。省级国税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输信息的范围暂限于汽车、挂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
严格审核 每周汇总信息不符的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对照国税机关传输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严格审查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对比对无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比对信息不符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向当地国税机关核实,待核实无误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传输故障或者未收到信息暂时无法进行信息比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先依据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待传输故障排除或者收到相关信息后,再履行比对程序。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周汇总传输故障、未收到信息和比对不符的车辆信息,并传输至对应的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输的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因传输故障、未收到信息而未履行比对程序的车辆信息,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核查,排除技术故障,补传相关信息。
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 
      各地国税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针对车辆购置税信息比对不一致情况的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核实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对因信息传输故障或者未收到信息而未履行比对程序直接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经比对仍缺失完税信息的车辆,国税机关要及时与当事人联系核查。经核查,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责令其补税;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或者经核查发现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牌证。
税务总局每周汇总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
       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数据传输专线,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汇总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传输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对销售发票票面信息同国税机关传输的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或者未查到销售发票电子信息的,公安部定期清分至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国税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具体工作机制由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省国税机关协商确定。经核查发现伪造变造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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